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 第6号
爲進一步加快鋁産業轉型升級,促進鋁行業技術進步,提升資源綜合利用率和節能環保水平,推動鋁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制定《鋁行業規範條件》,現予以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2月28日
鋁行業規範條件
爲推進鋁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規範條件。
本規範條件适用于已建成投産的鋁土礦開采、氧化鋁、電解鋁、再生鋁企業,是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規範發展的引導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審批的前置性和強制性。
一、總體要求
(一)鋁土礦開采、氧化鋁、電解鋁和再生鋁生産須符合及地方産業政策、礦産資源規劃、環保及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礦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和政策、行業發展規劃等要求。
(二)礦山企業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産許可證,采礦權人應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礦山建設和開發,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環境、浪費資源。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備案,氧化鋁企業應落實鋁土礦資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條件,電解鋁企業應落實氧化鋁、電力、水資源長期穩定供應。鼓勵電解鋁企業通過重組實現水電鋁、煤電鋁或鋁電一體化發展。鼓勵再生鋁企業靠近廢鋁資源聚集地區布局。
二、質量、工藝和裝備
(三)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鋁土礦産品質量應符合《鋁土礦石》(GB/T24483),氧化鋁産品質量應符合《冶金級氧化鋁》(YS/T803),重熔用鋁錠産品質量應符合《重熔用鋁錠》(GB/T1196),再生鋁産品質量應符合《鑄造鋁合金錠》(GB/T8733)或《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GB/T3190)。
(四)鼓勵鋁土礦企業采用自動化程度較高的機械化裝備,并依據鋁土礦資源情況增設脫硫和除鐵生産系統。氧化鋁企業應根據鋁土礦資源情況選擇拜耳法、串聯法等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環保達标、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先進生産工藝及裝備。電解鋁企業須采用高效低耗、環境友好的大型預焙電解槽技術,不得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設備、工藝。再生鋁企業應采用煙氣餘熱利用等其他先進節能技術以及提高金屬回收率的先進熔煉爐型,并配套建設鋁灰渣綜合回收、廢鋁熔煉煙氣和粉塵高效處理及二噁英防控設備設施,有效去除原料中的含氯物質及切削油等雜質,鼓勵不斷優化預處理系統,提高保級利用技術的應用,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爐和4噸以下其他反射爐生産再生鋁,禁止采用坩埚爐熔煉再生鋁合金。
(五)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智能礦山、智能工廠建設。鼓勵礦山企業按照《智慧礦山信息系統通用技術規範》(GB/T34679)要求,開展智慧礦山建設;鼓勵冶煉企業應用自動化、智能化裝備,建立企業智能數據采集、生産管理、決策分析系統,逐步實現安全高效、節能降耗、綠色循環的發展目标。
三、能源消耗
(六)企業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能源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有關要求,鼓勵企業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業能耗須符合相關标準的規定。
(七)以一水鋁石礦或其選精礦爲原料的氧化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不大于《氧化鋁單位産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7)中規定的能耗限額等級2級能耗值;以三水鋁石礦爲原料的氧化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不大于《氧化鋁單位産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7)中規定的能耗限額等級1級能耗值。
(八)電解鋁企業鋁液綜合交流電耗應不大于13500千瓦時/噸(不含脫硫脫硝)。
(九)再生鋁企業綜合能耗應低于130千克标準煤/噸鋁。
四、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
(十)鋁土礦企業的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等三項指标應符合原國土資源部頒布的《關于錳、鉻、鋁土礦、鎢、钼、硫鐵礦、石墨和石棉等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低指标要求(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31号)中的相關要求。堆積型鋁土礦生産單位産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取水定額 第17部分:堆積型鋁土礦生産》(GB/T18916.17)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标準。鼓勵貧富兼采以及提高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新技術應用。
(十一)利用鋁矽比大于7的鋁土礦生産氧化鋁的企業,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80%以上;利用鋁矽比大于等于5.5小于等于7的鋁土礦原礦(或選精礦)生産氧化鋁的企業,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應達到75%以上;利用鋁矽比小于5.5的礦石生産氧化鋁的企業,應采用先進可靠技術盡可能提高氧化鋁綜合回收率。氧化鋁生産單位産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取水定額 第12部分:氧化鋁生産》(GB/T18916.12)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标準,工藝廢水零排放。鼓勵氧化鋁企業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堿消耗等新技術,加快多種形式赤泥綜合利用技術的開發和産業化,逐步減少赤泥堆存量。
(十二)電解鋁企業氧化鋁單耗原則上應低于1920千克/噸鋁,原鋁液消耗氟化鹽應低于18千克/噸鋁,炭陽極淨耗應低于410千克/噸鋁,電解鋁生産單位産品取水量定額應滿足《取水定額 第16部分:電解鋁生産》(GB/T18916.16)中規定的新建企業取水定額标準。鼓勵電解鋁企業大修渣、鋁灰渣等綜合利用以及電解槽餘熱回收利用。
(十三)再生鋁企業鋁或鋁合金的總回收率應在95%以上,鼓勵鋁灰渣資源化利用。循環水重複利用率98%以上。
五、環境保護
(十四)企業應取得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批複并通過驗收,應遵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環境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十五)鋁土礦企業應按照《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範》(DZ/T0320)要求,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大限度減少對自然環境的擾動和破壞,貫徹“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方案、礦山生态環境保護與恢複治理方案,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複墾等責任義務,及時開展礦山生态環境治理和地質環境恢複,複墾礦山占用土地和損毀土地。
(十六)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或地方相關排放标準要求,再生鋁企業應符合《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GB31574)的要求。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标,重點區域内項目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應按照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鼓勵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區的項目執行相關特别排放限值标準(要求)。
(十七)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冶煉》(HJ 989)等相關标準規範開展自行監測。其中,應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的,須依法安裝配套的污染物在線監測設施,與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鼓勵開展廠内降塵監測。物料儲存、轉移輸送、卸載和工藝過程等環節的無組織排放須加強控制管理,制定相應的環境管理措施,滿足有關環保标準要求。應推行清潔生産,降低産污強度,氧化鋁、電解鋁企業應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産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十八)企業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後,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産經營中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環境管理要求。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應當符合有關标準規範的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等管理制度,并應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固體廢物産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相關信息,防止二次污染。
(十九)企業兩年内未發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壞事件。
六、安全生産與職業病防治
(二十)企業須遵守《安全生産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建立、實施并保持滿足GB/T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鼓勵通過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
(二十一)企業須執行保障安全生産和職業病危害防護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産規定》、《企業安全生産标準化基本規範》(GB/T33000)、《氧化鋁安全生産規範》(GB30186)、《鋁電解安全生産規範》(GB29741)等法律法規和标準規範,應建立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隐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積極推進安全生産标準化工作,強化安全生産基礎建設,履行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二十二)企業須依法納稅,合法經營,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按規定投保安全生産責任險,并爲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二十三)礦山企業要依照《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号)等有關規定,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企業尾礦庫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尾礦設施設計規範》(GB50683)、《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标準的要求。企業排土場設計和建設應符合《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标準》(GB50421)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标準的要求。
(二十四)企業兩年内未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産安全事故。
七、規範管理
(二十五)鋁行業企業規範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鋁行業企業規範管理。
2.凡已建成投産1年以上(含1年)的鋁土礦、氧化鋁、電解鋁、再生鋁企業,均可依據《鋁行業規範條件》自願申請公告。申請公告企業須編制《鋁行業企業規範公告申請報告》(見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企業法定代表人、填報人和審核人須對申請材料的完整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3.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接收本地區相關企業規範條件申請和初審,中央企業自審。初審或自審單位須按規範條件要求對申報企業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或自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集中接收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申請材料,并委托行業協會等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企業報告進行複審,必要時組織現場核查。
5.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複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必要時征求生态環境部等部門意見,對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二十六)公告企業實行動态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規範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自查報告(見附2),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并将審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自查,并将自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範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将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爲的;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的;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4.主體生産設備關停退出或者停産1年及以上的;
5.發生重大産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壞事件、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6.存有明令淘汰的落後産能的。
拟撤銷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的企業,原則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申請。
已公告的規範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須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鋁行業企業規範公告申請報告》,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直接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将進行變更公告。
八、附則
(二十七)本規範條件中涉及的标準規範和相關政策按其新版本執行。
(二十八)本規範條件自2020年3月30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公布的《鋁行業規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同時廢止。本規範條件發布前已公告的企業,如需繼續列入公告名單應提出申請,按照本規範條件新修訂的内容進行複驗。
(二十九)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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